本报讯 (通讯员 严明 丁建平 记者殷文静)一名高中生为替父报仇,采取伪造他人身份证件等非法手段,并以他人名义敲诈民营企业,从而达到嫁祸给他人的目的。不料,其犯罪的手段和结果行为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诬告陷害、敲诈勒索、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罪名。
被告人张强(化名)是邳州市某校高三学生。1996年6月,该市岔河镇西岔河村村民潘某在担任该镇农具厂厂长期间,向张强的父亲借款1万余元,农具厂改制后先后还了张父部分借款,尚欠5370元未还。张父多次索要未果,造成两家不和。张强得知后蓄意报复潘尚芝。2005年9月间,张强到岔河派出所以潘某之子办理学籍为名,获取了潘某儿子的身份证号码。而后以潘某儿子名义伪造了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同年11月间,张强持该伪造的常住人员登记卡,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邳州市支行铁富分理处,以潘某儿子之名办理了5张金穗通宝卡。去年1月6日,张强将金穗通宝卡汇款单附在恐吓信里,分别向邳州市官湖镇9个民营企业负责人投寄,以炸毁厂房相要挟,要求上述人员在收到信的当天将5万元人民币汇到金穗通宝卡账户上,以此诬陷潘某之子。其中一公司负责人接信当天就向公安机关报案,9个民营企业负责人均未向该账户汇款。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为报复陷害他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伪造他人身份证件,骗领了银行的信用卡,以此书写敲诈信件陷害他人,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其行为又牵连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罪,牵连的罪名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应选择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触犯诬告陷害罪,虽然被告人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书写了陷害他人的信件,但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缺少客观要件;触犯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虽然向有关企业投寄了敲诈勒索的信件,以炸毁厂房相要挟,索要一定数量的金额,被告人在实施敲诈的行为形式上符合该罪的犯罪特征,但其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不相一致;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缺少相关的证据。综上,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牵连触犯的诬告陷害、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各罪均不能独立构成罪名。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交财政。违法所得的“金穗通宝卡”5张,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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