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闵一峰昨天介绍,有关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申购条件的调整主要集中在“获得货币补偿金额的放宽”,具体说来,一是将市房产管理局宁房拆〈2002〉181号《关于印发〈被拆迁困难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获得货币补偿金额为10万元以下(含本数)”调整为“获得货币补偿金额为15万元以下(含本数)”。
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申购条件不变,以经适房为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获得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尚未提现、购房;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拆迁范围内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全市年平均收入标准以下;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申购条件的发布调整自昨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建设项目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户仍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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