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车祸赔偿全省最高
以20年的年限计算最高可获64万元赔偿
本报讯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日前公布,标准比去年普遍有所提高。以20年的年限计算,深圳居民最高可获得64万元赔偿。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向各市、县公安局发出《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公布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2004年5月,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次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
比对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全省赔偿数额最高的是深圳市,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年标准为32009元,以20年的年限计算,深圳居民可获得64万元的金额赔偿。(万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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