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建军曾妍李广军)昨日在长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并对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强调。
准确把握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界定贿赂犯罪,不能仅看形式,更要看实质,是否成立贿赂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了“权钱交易”这个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各级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时,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进一步规范职务、经济犯罪自首的认定。职务、经济犯罪分子自首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是否成立自首,要根据刑法关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的规定: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不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办案机关事前掌握的事实经查不实,犯罪分子主动交代了不为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同种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慎重处理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关系。在刑事大案要案中,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刑法有关数额规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有退赃条件拒不退赃或者只是少部分退赃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非法活动未经处理的;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严重违背职责,为他人谋利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贪污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予以积极补救的,要酌情从轻处罚。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不得适用缓刑: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党纪政纪或者刑事处罚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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