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渎职侵权要得力
至今,很多人还对去年的山西左云矿难记忆犹新。
2006年5月,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作为渎职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事故发生的重要的间接原因就是,左云县、张家场乡管理、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玩忽职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11人。今年1月,阳高、灵丘、大同南郊区和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这次判决中,11名渎职犯罪嫌疑人,8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判处不当”、“量刑偏轻”的质疑声不绝于耳。随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述4个基层法院为此进行了认真审查,相关法院进行了重审、再审。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称,11名犯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审结,5人被判实刑,3人维持原判,原被判处缓刑的3人再审时下落不明,抓捕待审。
左云矿难中犯罪嫌疑人的轻刑化并不是个别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高比例的免刑和缓刑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关。根据刑法,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6类案件可能因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另罪名宣判,其他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的法定刑最高不超过10年。
对此,宋寒松表示,这是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的一个表现。他在做客新华网时说,渎职侵权犯罪“本来法律规定的刑期就不高,你再弄一个免刑和缓刑,这样缺乏严肃性,实际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或者说放任。”“我们检察机关要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处理轻了,该抗诉的就抗诉,从而改变目前这种惩治不力的状况。”但他同时表示,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在于用重典、判极刑,最关键是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犯罪了,就要得到查处。
反渎职侵权全面开花
最近几年,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王振川说,“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关心、关注达到了空前程度。”为此,检察机关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从2005年7月至2006年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专项工作,这带动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截至2006年12月,法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案件3710件,同比上升7.9%,全国有罪判决率达到45.8%,有19个省市有罪判决率呈上升趋势。
在专项工作重点案件立案侦查的6664人中,行政机关(含履行行政职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500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5.2%,所立案件全面覆盖专项工作确定的18个罪名,改变了过去查办的案件以司法人员为主的情况,监督范围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监管工作的各个职能领域。
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名工作贯穿专项工作始终,与专项办案工作相得益彰。截至2006年年底,已有26个省级院完成了更名改局工作,62%的市级院和53.9%的基层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得到了充实和锻炼。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多、长期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若干问题,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增加了60余项,内容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和新罪名案件立案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据悉,从今年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着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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