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6月18日电(记者刘天亮)今后,重庆市的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补偿。重庆市政府日前通过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主动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补偿的权利,补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补偿的时效为两年。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补偿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重庆市通过的这个办法,在如何补偿、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强化行政机关诚信意识、建立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做了有益的探索。
在补偿范围方面,办法规定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但把“为防止损失的扩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纳入了补偿范围。对补偿方式,办法规定可采取支付补偿金、实物补偿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考虑到补偿还要有利于补偿申请人申请补偿、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机关互相推诿,《办法》最终确定“由最初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补偿协议由双方协商决定,无法达成一致则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补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补偿的时效为两年。
·新闻背景·
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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