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买卖双方绕开中介签约固然不对,但中介也曾谎报楼龄楼价,所以法院判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但不支付违约赔偿金。时报记者巢晓摄(资料图片)
说好委托房产中介卖房和买房的两户人,见面后竟然绕过中介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深感被骗的中介一怒之下将买方和卖方通通告上法庭,索赔中介费及3倍于中介费的违约赔偿金。
中介一怒上告 索违约赔偿金
梁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开了一家房屋中介公司。
2006年3月6日,罗某夫妇找到该中介,委托其代理出售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若罗某一经与购买方签订二手楼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出售成功,罗某需按出售成交总额的1%计付中介服务费。
代理合同签订后,梁某联系到买家朱某,并与朱某夫妇签订了《求买委托书》,双方约定:买房客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次性按成交总额的1.5%计付中介服务费给梁某;同时还约定:朱某不得与现房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交易。若违约,买主必须以中介费的3倍赔偿给梁某,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
买卖双方见面后,梁某连续几天分别向买主朱某和卖主罗某追踪该房屋的买卖情况,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正在考虑中”。同年6月初,梁某发现朱某夫妇常常出入罗某欲出售的楼房,一查才发现,朱某与罗某早已在3月9日以28.8万元的价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5月9日办理了产权登记。
梁某一怒之下,将房屋的买方和卖方统统告上法庭,声称双方:“太没诚信!”要求支付中介费,并支付中介费3倍的违约赔偿金。
中介曾经谎报楼龄 法院判违约金不赔
2006年10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买方朱某和卖方罗某对由中介介绍看房屋的事实均无异议。
不过,朱某提出,梁某在中介服务合同上弄虚作假。他们不得已才私下交易。据朱某称,自己和梁某签订的《房地产求买求租委托书》中注明的房屋楼龄为1997年,价格为30万元,经与罗先生接触,得知该房屋的楼龄实际是1996年,卖主委托的售价是29万元。梁某违反诚信在先,合同应视为无效。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为两被告之间的订约提供了机会,可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两被告则应当依约支付报酬。尽管在合同中,中介赚取差价的条款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该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该合同总体上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
据此判定,房屋原所有人罗某、买受人朱某分别按房屋成交价的1%、1.5%向原告梁某支付报酬并赔偿相应律师费。但由于梁某谎报房龄及楼价,履行义务存在瑕疵,“要求朱某支付3倍报酬”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邬科通讯员 林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