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并于7月5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境内机构投资者海外投资的一切法规、细则全部出齐,QDII即将启航。
海外投资门槛较高
《办法》显示,不是所有机构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海外投资。《办法》所称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其中,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须具备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或等值外汇资产等条件。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此外,境内机构投资者所聘请的境外投资顾问(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等。
设立基金或集合理财投资海外
《办法》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在获得资格后,须向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此外,还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此外,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报记者 郑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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