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
“明明八百元的小事故,却被修理厂二次处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上万元。”一起修理厂骗保事件被保险公司活捉,业内人士提醒车主谨慎委托修理厂代办索赔事宜。
2006年4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某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庄先生在驾驶轿车途中,因视线受阻,不慎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损失达1万余元。
2006年5月13日,修理厂提交案件索赔单证。保险公司在审核案件单证时发现:(1)两车碰撞痕迹不相吻合;(2)事故发生地位于住宅区,根据路况推测,车辆行驶速度有限,发生大金额车损的可能性不大。基于上述疑点,保险公司决定对该事故另行调查。
经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虽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都与修理厂提交的事故证明一致,但事故却是因为庄先生驾车不慎撞墙所致,且车辆损失只有千余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有关内容作出拒赔决定。
根据《保险法》第28条和第138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当记者向保险业内人士咨询有无政策约束时,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修理厂通过代理索赔的骗赔行为,特别是有些修理厂在被保险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移花接木”或者“吞吃”不同档次材料之间的差价,我国《保险法》没有直接作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修理厂更为熟悉保险公司索赔的事宜。因此,比起亲自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查勘人员来查勘和定损,将车开至修理厂修理,然后带着证件和修车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许多被保险人更愿意将索赔事项全权委托修理厂。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麻痹心理就为不法分子制造了可趁之机。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本案中,作为代理人的修理厂,在接受庄先生的委托后既负有忠诚义务,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庄先生的利益出发。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时对庄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修理厂承担。
业内人士提醒说,目前,由修理厂代理索赔事宜,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一些修理厂却借代理之名行欺骗之实,车主在委托修理厂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或品牌较好的修理厂,将索赔事宜委托后不要不闻不问,应配合保险公司勘查人员进行现场的勘验,特别注意不要随意将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的原件交给他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进行索赔。(9版《家庭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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