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李先生未领结婚证,2001年生一女孩。后来李先生又有新欢,并与王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并就王女士和孩子生活费、抚养费做了约定。但后来李先生不履行协议,提出如果王女士要孩子,他就不再对孩子尽抚养义务。
答:根据规定,王女士与李先生应为非法同居,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根据有关规定解决。首先,李先生应依经济能力,负担女儿抚养费。他威逼王女士同意不让其负担抚养费,是无效的。王女士仍可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履行义务。另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朱圣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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