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一村民
状告林业局 索赔1.3元
金黔在线讯遵义县一村民以遵义县林业绿化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元3角钱。昨日,遵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原告李本富系遵义县山盆镇从坝村桑木组村民。
原告诉称,2004年山盆镇政府受理该案后,又转交到遵义县政府法制办。法制办经过研究后,令遵义县林业绿化局处理。2004年11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开具的举证通知书。几天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提交了一切材料。然而在此后的3年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对该案一推再推。
原告代理人汪伦称,因为被告的不作为,使得该起纠纷未能早日解决。索赔1.3元车费,其目的在于唤起被告单位的良知。
对此,被告认为,在其受理后,既按照程序在2004年11月书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确权案件举证通知书》,并于2005年8月到争议林地实地勘验,同时口头要求双方尽快提交举证材料和申请。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只提供了一份关于山林证原件丢失的情况说明。原告至今没有按举证通知的内容和举证须知的内容履行义务,也未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因此,系原告不履行义务,致使被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法制局提交处理决定。
被告还认为,被告只是受政府的委托处理,故不应该成为这起诉讼的主体。
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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