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否应服从”引发激烈讨论;我国法律有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必须协调一致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周小红报道:企业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能否强迫员工绝对服从?针对近期这一多发的劳动纠纷,广州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昨天在一个研讨会上发布四种常见的“霸王条款”,提醒:岗位调整,双方要按劳动合同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企业不能“硬来”。
昨天的研讨会上,“员工是否应服从”引起了激烈讨论,企业、劳动者、法律专家等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一些企业说,现代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员工可上可下、可进可出,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薪酬标准。特别是现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企业要面对的市场千变万化,如果连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的管理手段都没有,“切菜的不能炒菜”,最终可能搞死的是企业,最终损害的是员工的利益。同时,调整员工岗位,还可以促进员工一专多能,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对此,一些法律专家则表示,这一问题,我国法律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就必须协调一致。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认为,这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没有冲突,因为企业的决定权完全可以体现在招聘员工时设定的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薪酬标准等方面。达成协议之后,要变更就需要双方同意。而设置岗位是否合理,也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而不能怪劳动者不能顺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或以“一专多能”为借口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就算是“竞争上岗”,也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对落聘人员不能随意打发了事。
研讨会上,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同时发布了近期常见的四种调岗霸王条款。
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有关专家表示,企业内部调整员工岗位,首先必须立足于协调,尽可能通过协调来解决,企业不能硬来,上述霸王条款,更是无效的。
四类“霸王条款”
第一种: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能力、表现及工作需要调整任何岗位”。
第二种:规定“每个员工对组织分配的和调整的工作必须服从,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工到全国任何地区出差。”
第三种:规定“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地点,不服从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种:规定“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不服从每天扣10%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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