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近日,位于城南二环外侧某楼盘A区的部分业主在购房快一年后,突然接到开发商通知称要更改其购房合同,将原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一栏里的“住宅”改为“公寓”,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有业主就此事打进本报热线,称怀疑开发商在其中做了手脚。
住宅“变”公寓 业主疑似被开发商“忽悠”
该楼盘的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今年6月4日,距离交房只有3个多月的时候,张女士的先生突然接到该楼盘销售人员的电话,声称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原因是按照有关规定,要将该房屋用途由“住宅”改成“公寓”,否则办不到产权证。张女士表示,现在接到电话的业主们都很纳闷,不知道“住宅”改为“公寓”后,房屋的性质以及今后的交易会不会受到影响。
记者进入该楼盘的业主论坛也发现,许多业主留言声称被开发商“忽悠”了,称“公寓”与“住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公寓的使用年限只有40年,建筑标准和规划设计都跟住宅不一样,今后水电气费还要按商用标准执行等等。
张女士所在楼盘的销售主管李小姐则表示,该楼A区是去年9月开盘,之前报建审批时都是通过的“住宅”,直到今年不久,房管局在办理产权时,才告知他们按照新的规定,A区的84套房子要改成“公寓”。李小姐还给记者出示了A区的预售许可证,记者看到该预售证上的“房屋用途”这栏写着“住宅、商业、车库”的字样。
记者随后在对成都市规划局武侯分局的王师奎工程师的采访中得知,成都市《关于公寓建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是从2005年11月份开发实施的,而业主投诉的那个楼盘却是在这之前申报,因此其申报审核都是按以前的“住宅”来统签的,而在办产权又是按新规定来执行,因此被要求更改,这中间只是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因此业主按照要求更改房屋用途对其本身的利益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日照、采光 住宅和公寓的“分水岭”
成都市规划局建管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居住产品中的住宅,必须满足日照、采光等相关条件。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房屋不能称为住宅,而这类房子又有很大的市场。因此在2005年,成都市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寓”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在住宅产品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卧室或是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而日照达不到1小时标准的房屋称为“公寓”。“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按住宅办理;规划部门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对“公寓”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必须对“公寓”标注准确;房管部门在“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中,明确标注为“公寓”。至于购房所担心的房屋使用年限、建筑标准、规划设计等问题,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没有任何区别,二者唯一的不同就是日照标准不一样。”
性质不同 公寓和公寓也不一样
行政商务公寓是时下在中央商务区的商住项目中出现最多的一个词汇,也是一种很流行的叫法。这类公寓跟住宅项目中的公寓有没有区别?
成都市《规定》中标明,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间距控制标准按《成都市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中央商务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执行,且“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此外,中央商务区内的行政商务公寓更多的是考虑其行政商务功能,与住宅项目中的公寓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些行政商务公寓大多数只有四十年的产权,且水电等都按商务标准收,这才引起了上述业主们困惑。成都市规划局建管处相关负责人称,在《规定》实施后,凡是在产权证上标明为公寓的,都具有70年权。这类具有住宅功能的商业性质用房虽然被业内称为各种公寓,但是在产权证上是不能注为公寓的。
规定明确 公寓不能随意“拉郎配”
对于时下的电梯公寓的说法,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公寓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将住宅称为公寓。因为对于一梯两户或者一梯几户的电梯住宅项目来说,肯定会有一部分采光不好的房屋属于公寓,但是整个电梯住宅项目是不能称之为公寓的。从归属关系上来看,公寓只是是住宅的一种,但公寓是不能包含住宅。例如现在流行的国际公寓等叫法,就不尽准确,只能称之为电梯洋房或电梯住宅。毛国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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