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民宅被拆9年未得分文领导批示仍未果
9年了,郑树新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1998年12月,浙江温州市民郑树新的房屋被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不停地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06年3月份,温州市委领导关注了此事,随后有关领导批示要“究其原因”,但开发商未办,直到现在,郑仍未拿到一分钱。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就要正式施行。这个号称温州拆迁最长时间未安置个案最终如何解决,势必成为落实物权法的注脚。
营业房和住宅面积成争论焦点
郑树新又一次来到自己老宅的地方——温州市张府基14号,这里早已物是人非,当初的家被拆迁后建成了繁华的商务楼群。可9年过去了,他依然没拿到分文的补偿和相应的安置。
1998年5月,温州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地产)对包括郑树新房屋在内的大士门1号地块进行拆迁。但万丰地产只与郑树新签订了《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并没有签订《住宅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需要安置的营业房面积和住宅面积。
万丰地产认定所拆郑树新房屋建筑面积为288.33平方米,其中安置营业房14平方米,其余274.33平方米作住宅安置。
郑树新对万丰地产的认定却不认同。他认为应安置营业房面积为177.8平方米,安置住宅145.08平方米,还有94.6513平方米应按照住宅标准的90%予以就地安置。
为证实自己的说法,郑树新给记者拿出了相应的文件和证据。根据《温州市区旧城改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具有商业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店面房,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原房所有人享受当年营业安置房综合价55%的优惠价购买新营业房:1.持有1988年11月7日前批准并至今连续经营的商业营业执照;2.持有房产所有权证或公房使用证和公房租赁和约;3.营业执照负责人须是私房所有人并且是常住正式户口”。郑树新的一层店面完全符合上面的规定。关于营业房面积177.8平方米安置,郑的理由有:双方当初签订《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中明确确认:一层店面建筑面积为162.4平方米;工商登记中明确注明经营场所面积为160平方米,仓库70平方米;还有门台、一层楼梯等也应算在营业房面积内。
关于安置145.08平方米住宅。根据双方签订《拆迁安置临时协议书》,一、二两层建筑面积为288.33平方米,减去店面后,住宅安置面积为125.93平方米。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该房屋的户外楼梯和楼梯间、二楼的阳台等都应计算在拆迁安置面积内,共计145.08平方米。
关于94.6513平方米应按照住宅标准的90%予以就地安置。郑树新房屋于1981年11月27日在原三间房屋上抬建成三层,根据《温州市区旧城改建范围内拆迁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暂行规定》第2条:“在1966年1月1日至1982年3月8日前建造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拆迁人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90%给予补偿……”的规定,该房屋三楼使用面积为40.55平方米的房屋、1/2面积为16.6213平方米的北阳台及使用面积为37.48平方米的简易棚,共计94.6513平方米。虽未被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确认,但因其改建时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所以应按照上述文件予以就地安置。
有关领导批示要“究其原因”
不难看出,双方关于安置面积的分歧很大。郑树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停地向温州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郑告诉记者,2006年3月,温州市委领导看到了自己的反映材料并转给相关部门,温州市有关领导批示要“究其原因”。据了解,这个材料后来转到温州市拆迁办,拆迁办又让万丰地产说明情况。2006年4月24日,温州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郑树新拆迁安置情况的说明”报到温州市拆迁办,该“说明”仍坚持安置营业房14平方米,其余274.33平方米作住宅安置。
双方争执不下,郑树新将万丰地产告上法庭,法院已经开始审理此案。郑树新的代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童平宇律师告诉记者,郑树新作为一个普通群众,他不可能对国家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规定有深入的了解,而相应地,作为开发商,他掌握的资源和信息肯定比郑树新多得多。现在郑的房屋已被拆9年,但没有拿到一分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早在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就下发了一份紧急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就要施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王利明教授说,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西方国家有句格言,对私人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可见财产权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王利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进行房屋拆迁时,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借所谓“公共利益”之名,侵犯拆迁户利益的情形。
具体到郑树新房屋被拆9年分文未得,这显然是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如果有关部门能从被拆迁户的实际利益着想,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被拆迁户不会提出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作为开发商来说,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要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拆迁户补偿和安置,这是开发商的义务。
今年6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对于此案的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杨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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