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一口价?法庭裁定:行不通!
6月15日上午,一场极具标本意义的“民告官”案件在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五家民营企业就张家界火车站广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一案,状告张家界市政府和负责拆迁的张家界火车站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源起:拆迁引发补偿纠纷
事情缘起张家界市重点市政工程———火车站广场拆迁建设征地。市政府委托火车站广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征收五家民营企业业主的土地和商业门面、厂房等。
这些民营企业曾于2000年与张家界市国土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期限分别是40年到50年不等,这些土地先后都建有上盖且正在进行商业经营。但在2004年10月27日,张家界市政府办公室却批复了由火车站建设项目现场指挥部起草的征地拆迁方案。在这份批复中,明确补偿计算公式为:出让时的总地价/合同年限×剩余使用年限×(1+银行存款利率)。
对于这份方案,业主们一致认为违反了国家《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24条及相关法规。市政府在未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的方案侵害了企业的权益,部分企业甚至在拆迁后将濒临破产。
庭审:政府当庭承认败诉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讼争。
原告代理律师举证后请求法庭撤销方案中有关侵权规定,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合理补偿款或置换同等级同等面积的国有出让土地。被告法律代理人则认为,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在整个项目建设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属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无权因此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针锋相对地回应: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指市政府批准方案),是针对火车站广场建设项目这一特定的事、特定的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庭经合议后认定:本案中的被告所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被告从一开始就以该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来作应诉准备的,没有按规定提前十天提交《行政答辩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已经败诉。随后,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既然法庭认为方案中有关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没有必要继续审理:我们败诉了,我们承担败诉责任。
法庭判决将择日发布。
影响:平等对话是种进步
因此案涉及政府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行使公权、企业怎样使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等问题,该案成为一个有示范意义的“范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至于到底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才算合理,参讼民营企业家们表示,五家企业出让土地在2001年的市场评估单价为1611元/平方米,即110万元/亩。业主们一致认为,按照这个标准补偿才算是等价、合法,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在本案中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当,但政府愿意在法庭上与民营企业家们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平等对话,而没有施用行政力量进行干预,也是一种进步、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报记者 赵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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