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6月22日电(记者卜云彤、冀琴伟)海南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认定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农民工讨薪可申请法律援助。
为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海南省司法厅日前出台有关规定,提出各地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外,对符合下列7种条件之一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7种条件是: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权的;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致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困难的认定,省司法厅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南省的实际,各地的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同时,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7种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
这7种条件是: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农村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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