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远东)从即日起,房屋租赁方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房屋,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供工商部门在办理业务时查验。这是记者昨日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专题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今后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户,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房屋管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翟金海告诉记者,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商登记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专项整顿工作,旨在促进西安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杜绝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另悉,对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房屋,没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工商部门将告知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及时初办,逾期未补办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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