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直属一分队原分队长谷某,私自收缴非法运营车辆的罚没款,并采用毁灭证据、瞒报案件的方法,侵吞了1.7万余元罚没款。
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谷某1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今年46岁的谷某,案发前是通州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直属一分队的党支部书记、分队长。
检方指控,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谷某利用担任通州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直属一分队党支部书记、分队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城管执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收缴非法运营车辆(黑车)的罚没款后,采用瞒报案件、毁灭证据、卷宗不归档等方法,先后将5名黑车司机上缴的17200元罚没款非法占为己有。
2006年9月,通州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谷某进行调查。在此期间,谷某马上将侵吞的部分罚没款退还给了被处罚人,并企图订立攻守同盟。检察官经过艰苦取证,终于发现了谷某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0日,谷某被逮捕。
此案开庭审理时,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则提出:谷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且涉案数额小,情节轻微。案发后,谷某将非法收缴的部分罚没款退回当事人,其余的部分罚款也退回了城管大队,建议对谷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通州法院认定,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罚没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该院量刑时可酌情采纳。据此,该院判处谷某1年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其尚未退还的1.5万元赃款,以发还给通州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院宣判后,谷某没有提出上诉。(记者王阳)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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