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1日,天气晴朗,婺源县的小王眼见天气不错,来到秋口镇李坑村“大池坞”山场砍柴。小王砍柴砍累了,就坐在地上抽上两口香烟,抽完了还把一个没熄灭的烟头,随手往路旁一丢了之,转身又去砍柴了。
不料,烟头正好落在草丛中,干柴遇火一发不可收拾。“着火了!着火了!”等火烧屁股,小王才发现身后的树林已是火光一片造成森林火灾。
林火被扑灭后,经林业部门实地检测,林地过火面积为9.72公顷,烧毁幼林45.3亩,烧毁杉木人工林100.5亩,火灾还把山场上小李的养殖场烧毁。
“对不起,我真是无心的,我没想到我那个烟头会引起这么大的火。”事后,小王一次性赔偿小李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由于小王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故构成失火罪。6月12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小王拘役5个月。(詹菊生夏战龙记者方方)
法庭笔记:
失火罪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小王烟头随意乱扔,一不小心让他人蒙受损失,触犯刑律不说还要赔钱,真是人财两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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