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拆迁成为农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从根本上说,进一步完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遏制违法的征地冲动,这正是物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实施后,“钉子户”是否可以强拆,关键是看拆迁后将建设什么项目,只有属于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了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的出现。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补偿标准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这一规定中的“两个维护”、“两个保障”体现了党和国家执政为民的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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