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贵州省原望谟县县委书记王治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4万元(本社5月7日曾报道),日前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黔西南州汇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赵刚强(另案处理),因被告人王治斌在其承建的天马大道工程上要求其两次返工,为了让王治斌在该工作及其他问题上给予关照,向被告人王治斌行贿人民币2万元。
1993年,王治斌任兴仁县委办主任期间,认识了从贵阳到兴仁挂职的林某。2002年6月,王治斌到望谟县任职,林某在贵阳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曾几次到望谟考察房地产市场。2006年春节期间,林某以拜年为由,由项目经理杨某向王治斌行贿2万元。王随后为林某在望谟承包工程时给相关部门打招呼给予帮助。
2003年至2006年,贵阳某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某,因在望谟县开办的单采血站等多次要求关闭,后经找到王治斌协调关系,才得以继续开办。为感谢王治斌,陈某先后4次,共向王治斌行贿2万元。
2003年10月至2006年5月,兴仁县黔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周某(另案),为承接望谟县建筑工程,多次找到王治斌帮忙。为感谢王的关照,周某以拜年等各种名义向王行贿,除送钱外,还给王装修房屋并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治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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