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田雨、艾福梅)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应该再审未能再审”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草案将上述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这样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可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情况的发生。”王胜明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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