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除了法律、纪律责任,负有政治和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问责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布这是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信息的来源。省委书记、省长根据有关问责信息,或者发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其他省委、省政府领导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决定是否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省委书记、省长认为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问责的,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
《规定》对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事项、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列举出了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法施政和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失当等4个方面21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作为问责的重点。(人民日报海口6月24日电/记者马应珊、罗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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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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