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丛笑)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涉及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须通过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这是近日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全市“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作出的要求。
两部门明确规定,凡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须经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国家和集体资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从事涉及价格评估的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旧机动车、工程造价、会计师、审计师、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评估事务所(公司、中心)都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或已取得价格评估资质认定,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将被依法查处。2007年7月1日前,已成立并已经工商注册的涉及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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