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纳入绩效评估
16个政府部门首先被列入,评定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等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通讯员刘德永)今后政府部门的绩效如何不仅要看其职责履行情况,还要看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结果。
纳入评估的市政府系统16家单位是:市贸易工业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通知》指出,列入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绩效评估的项目暂定三方面内容,一是是否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对代表建议进行网上签收。办理单位的网上签收工作应自交办单位完成网上交办后的7日内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100%签收的,评定为“良好”;介于90%和100%之间的(含90%,不含100%),评定为“合格”;低于90%的,评定为“不合格”。二是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对代表建议进行办理答复。自交办之日起,承办、主办、分办单位3个月内办理答复代表建议件数达到或超过办理总量的80%,且不存在超期办理答复代表和未办理答复代表情形的,评定为“良好”;3个月内办理答复代表建议件数未达到办理总量的80%,但在6个月内全部办理答复代表的,评定为“合格”;存在超过6个月办理答复代表或未办理答复代表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三是代表对办理单位办理建议的满意程度。根据代表的反馈,代表表示满意的件数达到或超过办理总量的80%,且不存在代表不满意情形的,评定为“良好”;代表表示满意的件数未达到办理总量的80%,但代表全部表示基本满意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代表反馈存在不满意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
《通知》特别指出,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须有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办理单位应主动先与代表本人面对面协商,做好解释和说明,争取代表满意或基本满意。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办理单位可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反映,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召集有关当事方进行再协调。经过以上程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应根据办理单位的书面建议,视实际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修正代表满意程度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方。
《通知》还指出,对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总体评定,根据以上三方面内容的评定进行:三项评定中有一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该单位的总体评定为“不合格”;三项评定都达到“合格”以上,且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被评定为“良好”或“合格”的,总体评定也相应地评定为“良好”或“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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