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快要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国务院对突发事件可出手控制
影响经济运行采取特别措施
“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去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审稿第43条曾规定,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及时调整税目税率,实行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等调控措施;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和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启动支付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保障措施;暂停部分或者全部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交易和兑付、期货交易,暂停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限制给付保险金,限额提取现金等限制措施;采取限制货币汇兑、资金跨境收付和转移等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管制措施。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采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场调控措施加以解决,不必另行采取特别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在草案二审稿中作出相应修改。
单位出了事故领导必须疏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草案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用私人财产损失应当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发生突发事件时,赋予政府可采取非常处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时,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据此,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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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草案
节能被明确为基本国策 政府能耗明确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产业政策促进节能
草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
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单位重点监管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鼓励生产环保汽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
卖楼明示能耗指标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草案,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草案规定,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就业促进法草案
不得违法拒用强调公平就业
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规定如下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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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鼓励“无期”合同明确经济处罚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从昨天起,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可望提交表决。这部法律此前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收到19万件意见。针对草案的新变化,本报邀请广东部分权威专家进行了解读。
合同期限“待定” 不会成为“包袱”
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些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而企业则认为,签订这样的合同会成为“包袱”。实际上,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差别不大,只不过“无确定终止时间”而已,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同样可以解除。当然,如果员工被无过错解除,企业要给予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获得一定的就业稳定权,也有利于企业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稳定。不过,专家认为,要达到立法目的,必须同时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终止时,也要支付补偿。
拖延签订合同企业被罚双薪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新增条款,专家认为其目的很明确:目前劳动合同除了短期化倾向很严重外,不签合同的问题同样突出。按现行法规,企业如果不依法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但就劳动者权利而言,一般只是要求企业与之补签合同,并没有赔偿的问题。通过这一新增条款,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鼓励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反垄断法草案
滥用“支配地位”“七宗罪”被定性
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新增加了一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体现了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
草案“总则”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体现了对行业协会作用的重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部分行业协会、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了上述规定。
民事诉讼法草案
增强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两难
为有效解决“申诉难、执行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可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银行拒不协助取证可拘责任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异地执行可由当地法院出面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律师法修订草案
律师执业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个人可办律师事务所
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草案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33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尴尬状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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