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中 游 通讯员张留兵)李女士是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小股东,由于怀疑公司的大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等文件资料,却均遭拒绝。李女士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股东知情权。
李女士诉称,她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鉴于公司被其大股东控制,该大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她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查阅会计帐簿等文件资料,并于2007年5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因此她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让其查阅并复制2006年1月1日之后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公司会计帐簿。李女士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材料,用于证明她已依法向公司提出了正式书面申请。
机械有限公司则辩称,李女士陈述不实。李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没有拒绝。李女士要求查阅会计帐簿事先没有向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公司没有侵害李女士的知情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查阅并复制被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帐簿,但公司未能满足其要求。其中在2007年4月20日李女士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面递交了书面申请书。2007年5月10日,李女士又以公司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该大股东又实际控制公司公章,致使公司资金紧张,帐目混乱,维护公司小股东利益为由,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书面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公司未作答复,也未向李女士提供相关资料。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李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结合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李女士已向公司书面提出过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申请,并说明了其查阅目的,公司未能满足李女士的查阅要求,责任在于公司。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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