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26日电(记者汤计)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提供的消息,以黄士国、谢刚为首的7名四川籍毒犯,6月1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分别受到法律严惩:首犯黄士国、谢刚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5名毒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
据介绍,四川省会东县人谢刚,曾因拐卖人口于1995年被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谢刚在内蒙古服刑期间认识了同监服刑的毒犯高某某,两人预谋出狱后贩毒。2004年,谢与高先后刑满释放,两人便联络上毒犯黄士国等人开始贩卖毒品。
2005年4月,黄士国伙同高、谢去四川省会东县,以1万元的价钱从谢刚手中购买鸦片600克。返回呼和浩特市后,由黄士国加工成土制海洛因30余克。此后,谢、黄、王滚动发展,贩毒团伙成员达10人之多(目前有3人在逃),直至2006年3月,谢、王、高、王4名毒犯在四川省会理县一宾馆内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鸦片5858.9克。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士国、谢刚等7名毒犯非法购买销售毒品(鸦片、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主犯黄士国贩卖鸦片12800克,谢刚贩卖鸦片11886克,高某某贩卖鸦片7006克,靳某某贩卖鸦片4770克,王某贩卖鸦片3670克,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成某某多次销售少量毒品(土制海洛因)7克,王某某销售少量毒品(土制海洛因)1克。
此外,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时,黄士国提供了重大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法院同时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士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谢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4名毒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5年、6年、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5万元及罚金5000元、1000元不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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