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34项交通轻微违法不处罚
司机拒绝停车检查不得尾随追缉
晨报讯 (王玮 刘海琴) 34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8项违法行为按照下限处罚……南京市交通局通过调研,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南京的交通执法正在由“我管你”向“我为你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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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项轻微违法免处罚
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老百姓只要违反了相关“条条框框”,既要认识错误,还要接受经济处罚。而在“实施意见”中,则取消的“34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事项不予处罚”,只要教育即可。例如,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原发证机关有效证明的、本市车辆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行驶,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费证明的、对公路造成轻微污染或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只教育不予处罚等等。不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公路、航道、运输、海事和交通建设管理等。
今年出台的关于交通行业十项便民措施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一律”按下限处罚。其中“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8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按一把尺子,公平公正执行,使得处罚中不能“讨价还价”。但是对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如无证经营、客运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则从重处罚。
同一路段不能多番盘查
为防止交通执法时不分地点随意检查,文件要求执法单位不允许在同一路段上,既有市运政,又有区运管所、稽查队、交管所等多家执法单位同时进行执法。杜绝出现经过的车辆有可能在这一段就要被拦下三四次的现象。
此次文件还规定,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执法人员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双向示意车辆停车检查,单侧停车不得超过三辆。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采取尾随追缉、迎车拦截、强行扒登等危险方式强行检查。
严禁下达执法罚款指标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执法单位或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不得将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罚款数额挂钩,对应当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应当停班整顿、取消线路经营权的,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另外,罚款额5000元(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减轻处罚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的处罚决定,以及变更处罚决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进行合议审核。
附部分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公路管理类
1、抛、撒、滴、漏泥、沙等无腐蚀性的非油品、化学危险品,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轻微损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2、运送鲜活品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总质量超限在2吨以下的。
3、本市车辆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行驶,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费证明的。
运输管理类
1、营运车辆初次被发现在运行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有效证明的。
2、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技术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属实的。
3、单位(个人)利用自有货运车辆为本单位(本人)向客户运送零星商品或建材,无确凿证据证明发生费用结算,无法认定为营业性运输的。
4、客、货运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和检测车辆,在逾期15天内及时予以维护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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