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6日电台开股票内线交易案二审改判赵建铭等四名被告刑度较一审为重。法界人士表示,“刑事诉讼法”明定“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但因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而撤销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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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社”报道,对于台开案“高院”的判决,律师高涌诚解释,虽然“刑事诉讼法”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规定,即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的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的刑度。不过,同条文也指出“因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而撤销”,或检方也提出上诉情况下,就不受到这条规定的限制。
依“高院”判决见解,认为4名被告共同犯罪所得财物达新台币1亿余元,依“证券交易法”规定,犯罪所得金额达1亿元以上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5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也就是“高院”合议庭以“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作出撤销改判决定。
台开内线交易涉违反“证券交易法”案,四名被告中,陈水扁亲家赵玉柱一审判刑8年4个月、赵建铭判刑6年;另台开董事长苏德建、宽带房讯公司负责人游世一两人都是4年3个月。
但台“高等法院”今天判决认定四名被告犯罪所得合计逾亿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依“证交法”相关规定判刑,包括苏德建判刑7年6个月、游世一判刑7年2个月;赵玉柱、赵建铭父子改判徒刑7年,赵玉柱另涉侵占罪部分判刑3年6个月,合并刑期9年6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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