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少女沉默寡言,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
6月26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海航拒载断肢少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晴(化名)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金16万元。小晴的父亲皮汝义表示不服判决将要上诉。判决结果经媒体公布后,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网友对判决结果生疑,本网记者电话连线了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张律师表示不认同裁决,将在十天内向甘肃省高院上诉。
记者:案子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很多网友都在关注,我们发现案件焦点主要在少女是否符合登机条件的问题上,到底应该以谁的说法为准?海航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吗?
张起淮:根据少女当时的病情和实际情况,她是符合登机条件的。她的右脚截断后,当地人民医院将她送往机场,为了节省体力她躺在救护车的平推车上,脚腕进行了包扎,并且有两名医护人员陪同。海航的《地面服务手册》规定无自理能力的担架旅客情形,不符合规定的乘机条件。但是少女并不属于担架旅客,她没有用担架,而且其他基本条件全都符合,既有人员陪同,也有采取措施。所谓不能登机,是机场工作人员的主观论断。海航说多尼尔飞机机型不适合搭载截肢旅客,我专门咨询过航天部的专家,都说对血压之类是没有影响的。
记者:当时做出不能登机判断的是机场工作人员?
张起淮:当时机场的医生在场,但是他根本就没有走近去看,就在日志上写了说是高位截肢,完全记错了。开庭的时候,他也说是高位截肢。我当时就问他,如果脚腕算是高位截肢,那小腿,大腿呢?如果说是不符合规定,从医生的表现来看,是他们违犯规定。再进一步说,就算当时飞机不能搭载少女,是可以专门调飞机的,这才是人道主义的做法,怎么可以拒载呢,这样的服务太不人性。
2006年11月2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审结束时,海航提出调解要求,给出承诺不仅将从经济上给予补偿,而且还会考虑解决孩子的上学和就业问题,但是要求调解期间不能向媒体透露任何消息。现在,法庭宣布没有责任,海航自愿给16万,比当时许诺的要少很多,而且孩子的工作问题什么都没有解决,简直就是欺骗全国人民六个月。太荒唐了,海航说自己是出于人道主义,简直就是哗众取宠、掩人耳目,如果你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就一分钱不要给!嘉峪关法院和海航有利害关系,本案是应该回避的。
记者:你所说的利害关系是什么?
张起淮:那时候海航正在收购嘉峪关机场作为它的附属公司。二次开庭后不久,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两名主审法官飞赴海南,说是征求海航负责人意见。后来,法院院长还亲自到海南去,说是调解。如果连院长都那么关心这个案件,也不用专门飞到中国的夏威夷去,海航的人是不是飞来比你还容易呢。嘉峪关就这么一个法院,直属甘肃省高院,对于本案,它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到现在为止,大家都可以看到,嘉峪关没有一家媒体报道过这个案子,没有一个字。
记者:您去年做客搜狐谈及此案的时候讲到,海航是违犯了《合同法》,但是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合同法》,本案的航空客运合同自被告向原告委托的购票人交付客票时即成立,但在未通过验票办理乘机手续前合同尚未生效,不存在违约问题。”
张起淮:运输合同法明确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办理乘机手续拿到登机牌那是其中一个环节,买票时我的交易就已经完成了,此后那就是承运人的事情了。
记者:您接下来还是会上诉?
张起淮:我们完全不同意目前的判决,不认同这个结果,十天之内我们会上诉到甘肃高院,我们不需要海航的“施舍”。
记者:您对案子的最终结果有什么样的期待?
张起淮:如果甘肃高院那里没有满意的结果,我们会继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无果,我们会提到全国人大。这个案子是有进步意义的,我们要让人们看到航空服务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不是现在这样。(俞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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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观点: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45分:海航依照自己的规章制度不愿意承担与自己无关的责任,其实质就是没有起码的人道援助精神,海航本身并无过错,只是无德!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42分:一个危险的先例。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与海航行业规范相比显得如此苍白,冷漠,国家法律机关、航空行业的冷漠,难道仅指望普通百姓去救助那些伤者、弱者。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40分:对于情况紧急的伤员,海航应该有制度解决这些特殊情况。不能把病员推之不管,这是不愿承当任何责任。既然买了票,就应该想尽办法解决问题,不论是出于人道还是责任,都要解决。规定和生命孰重孰轻?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2007年6月27日10时39分:海航缺乏应对这类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如果我是一名乘客,面对如此的公司我也只能放弃一条腿了,所以这样的公司虽然是合格的公司。但是却是不能信任的公司的,因为它不是人民的公司,只是安全盈利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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