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查证难:由核查案件向运用谋略侦查案件转变
线索多了,另外一个问题也相伴而生———案件线索容易流失,初查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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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办案件的实践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
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开发举报线索库管理系统,职务犯罪举报案件线索由市分院统一管理、统一分流、统一调控,实现资源共享,防止案件线索积压和流失。
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成立专人评估小组,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根据可查性的大小进行分类,对不同价值的线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制度。同时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建立了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案件线索初查制度:规范管理案件线索,对特大案件和要案线索要上报省院备案,由省院以“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形式进行办理。
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往往带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和隐蔽性,证据不易取得,而这,又是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必须逾越的一座大山。
如何逾越?陈连福用了8个字———“树立侦查谋略观念”。
“把侦查谋略、侦查手段、侦查技术有机统一起来,善于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因案制宜,灵活使用。对于过失犯罪以及认罪态度好、能够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办案的整体效果,少用、慎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对侵犯人权的犯罪,影响、对抗侦查,有串供、毁证可能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果断使用强制手段。”陈连福解释说,“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要由核查案件向运用谋略侦查案件转变。”
排除处理难:反渎职检察官们要树立新坐标
在采访中,许多检察官都说过这样的话:从某种意义上说,质量比数量更重要。
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上,不少省份也开始探求从办案大省向办案质量强省转变。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工作规范,统一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执法档案制度、一案一议等制度,以求各个执法环节的操作行为都纳入规范有序的工作轨道。
针对查办渎职侵权案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河北省检察院下大气力制定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文书制作规范》,统一了文书样本和内部文书格式,并编制软件将122种法律文书,制成光盘发到各个基层院使用。
对质量的追求,必然对人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会议上,陈连福给反渎职检察官们制定了这样的坐标:“要提高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要以严格执行法律为基本要求,从促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发展大局的角度审视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自觉强化尊重法律的品格培养和严格执法的素质锤炼。要认真学习法律,深刻理解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准确适用法律。”
突破阻力大:“下级办不动的上级办,本地办不了的异地办”
“三难”可以一一突破,“一大”呢?
针对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阻力,变“分散侦查、单兵作战”为“侦查一体化”。
“简单的概括就是:下级办不动的,上级来办;本地办不了的,异地去办。基层检察院查处不了的案件,上级检察院采用督办、交办、参办的形式进行处理。如还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就采取异地办案模式,甲地的检察机关查处某个案件比较困难,就交由乙地检察机关进行查处。”宋寒松对此做了通俗易懂的解释。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串案多,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对于这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由发案区域的上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区域的案件查办工作,调度整体进展。侦查一体化机制要求提高协同查办特别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编后
种种信号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正在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的力量,共同“扎紧”防治渎职侵权犯罪的“篱笆”。
事实证明,一些渎职、失职行为,表面上看似无意,实际上危害极大:不仅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对渎职侵权者,不仅不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去同情、容忍和姑息,而且还要加大力度严惩严办,对相关责任人一查到底。
记者 杜萌 彭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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