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何雨欣、王宇)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5次大幅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制度里面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也就是按照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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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税收征管水平的影响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这个政策只执行了一年多。”王晓华说,我国在1995年和1996年降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这是第一次调整。
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促进出口,我国在1998年以后又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变为5%、13%、15%、17%四档,这是出口退税政策的第二次调整。
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所以在1999年我国财政出现欠退,到2002年时,累计拖欠退税款已经形成较大规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同时降低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为5%、8%、11%、13%和17%五档,这是第三次调整。
王晓华介绍,第四次调整是从2005年开始,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五次调整就是即将在今年7月1日执行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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