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27日讯 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27日在济南市人大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20名代表作为陈述人,表达了对修订草案的看法,此外,还有30人进行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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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地方立法举行听证会。此次养老保险立法涉及的许多问题引发了参加听证会代表的热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李荣芝副主任介绍,1996年制定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实施十年,近年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变化,使得原来的立法亟须修订。
参保人员范围
如何确定
草案规定的参保人员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的人员。
陈述人马腾认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对这两类人社保机构也无法强制征缴,因而他建议由其个人选择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将立法用语的“应该”改为“可以”。陈述人高保刚认为,应去掉“城镇”二字,条例不仅在城镇范围内适用,对乡镇范围的企业也应该适用。
养老保险基金
如何监管
在听证会上,许多代表提出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陈述人张国强建议,成立以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及法律、金融专家等组成的济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保值增值、投资运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从而有效堵塞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制度性漏洞。陈述人付强指出,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等组成的保险监督机构,对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参保人知情权
如何保障
草案规定了“对账单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陈述人吴红认为,应每年公告社会保险的总计统筹基金发放了多少。陈述人于向阳认为,参保人有定期获得有关信息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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