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出现重大变化。前天,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该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
去年9月,王先生一行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先生等人用餐后,餐厅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先生消费,且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先生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开瓶费有悖于《消法》规定,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于是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前天上午,终审判决认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湘水之珠酒楼的上诉,并维持了责令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开瓶服务费的原审判决。
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但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与一审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
此前的一审判决曾认定,湘水之珠菜谱中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无效。此外,“酒楼向王先生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消法的规定,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此案,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分析称,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的原则为“告知也不应收”,全面否定了收取100元高额开瓶费的合法性。但“二审判决只是从酒楼没有告知的角度,确认开瓶费不该收,至于是否合法,未作裁决”。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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