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要求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李援介绍说,在劳动合同法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个草案曾经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的情况。一些单位说仅仅写“用人单位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有关方面接受了这个意见,并把“职业危害防护”这项内容写入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李援具体介绍说,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里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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