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欢院)从7月1日开始,我省全面清理外挂车辆,力
争在半年或更短的时间内有效遏止车辆外挂势头。
车辆外挂是指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我省户籍,在我省境内长期
经营运输,但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缴
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费(税)的机动车辆。
外挂车辆多达1.4万多台,每年流失公路规费约2.5亿元。车辆外挂的
重灾区主要在榆林、渭南、宝鸡、延安等地。车辆外挂日趋严重,造
成公路规费等费(税)大量流失,影响了我省公路交通建设,也给交
通安全带来了隐患。根据国家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今年6月初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
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我省交通部门决定从7月1
日开始集中整治外挂车辆。
省交通厅要求各征稽单位,对确认的外挂车辆,要责成车主在20
07年9月30日前办理转籍手续,从转籍之日起在我省办理养路费建档
并开始缴纳养路费。对难以办理转籍手续的,由车主提出在我省缴纳
公路养路费的书面申请,从申请之日起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缴纳公
路养路费。在2007年9月30日前,主动转回我省注册登记或主动在我
省缴纳养路费的,可在包缴比例上给予一定优惠。对已缴费至2007年
9月底的外挂转回车辆,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足额补征差额部分养
路费,在外省预缴10月份以后养路费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从
2007年10月1日起,对未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
征2007年6月至9月差额部分养路费,2007年10月1日起按我省养路费
标准全额计征,并处不超过应缴养路费额30%至50%的罚款。对预缴
部分养路费由车主自行回原缴费地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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