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镇江2月5日电 日前从镇江市公路处获悉,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镇江市从2月1日起,车辆养路费缴费截止时间调整为每月10日,滞纳金实行减半征收。
据介绍,以往,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现改成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以前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1%,现实行减半收取,即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0.5%。
得知这一消息后,私家车主陈先生非常高兴,他说,这更加便民和人性化。以前他常常因为忙于工作而忘了缴养路费,等想起来后去一查,已产生了不少滞纳金,真令人头痛。现在好了,既放宽了缴费时限,又降低了滞纳金缴纳额度,更加能够让人接受。(鲍沂安 汤远尧 林兰)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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