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30日讯
(记者吴跃)29日,《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出炉,该《办法》为我市约47万“三不靠”人员妥善解决了基本医疗问题,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服务。
在校中小学生参保
《办法》提出,凡属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为:(一)成年居民: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未成年居民:1、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属于在校在册的中、小学生(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3、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每年一次定期缴费
居民医保基金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今年筹资时间定为7月至8月,居民缴纳参保金后从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30元;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即35元)由省、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在社区缴参保费
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手册》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参保待遇。
一级医院报销60
%居民医保范围总费用的补偿比例为:一级医院按60%予以补偿,二级医院按45%予以补偿,三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异地住院按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分级起付线: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偿费用基本封顶线为20000元。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凡连续参加居民医保5年以上,8年以下的,封顶线为25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封顶线为30000元。
住院补偿逐年提高
居民医保补偿实行保底制和积分制,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缴费间断后不能累计,封顶线不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在社区卫生站首诊
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在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无转诊证明的,居民医保补偿按照应补偿标准的50%计发补偿。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并补办转诊手续。参保居民须携带《居民医保手册》和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出院时记账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转诊证明等材料。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记账予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并经患者本人或相关代理人、证明人签名确认。凡未经签名确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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