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昨天,市政府宣布下月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意味着再过3天,相关人员就可去申请参保。届时申请人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享受什么待遇?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宁就新政实施进行了具体解读。
下月可办参保手续
按规定,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医保”缴费期,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这期间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不过,陈建宁说,今年参保缴费时间前移至7月1日至8月31日,相关人员下月就可以去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
届时,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还需携带本人学生证。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携带《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点优抚对象需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特困职工子女需携带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需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不与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居民医保”参保人找到工作后,需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来的缴费记录如何处理?
陈建宁解释,参保人退出“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原缴费不再退回,两种保障的缴费年限不累计。另外,“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结算年度内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参保人不能到药店刷卡购药
参加“居民医保”后,参保人将领取一张《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看病时应持该卡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居民医保”就诊起付标准与自付比例见附表)。参保人住院,凭卡按首诊规定到本人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按规定付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用即可。由于“居民医保”不设置个人账户,参保人不能持卡到药店购药。
享受门诊大病待遇需办理准入手续
据了解,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如果是学生儿童参保人,还增加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3个病种和人身意外伤害(限医疗费用)。
患有这些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审批表》,经区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和专家会审后,办理准入手续。
整形美容费用不予报销
根据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下列12类费用不能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参保人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未经定点医院转诊,参保人自行前往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未经批准、备案的转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参保人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造成的费用;自杀、自残造成的费用;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费用;整形、美容手术形成的费用;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造成的费用;其他不符合支付规定的费用。
骗保将受到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居民医保”参保人出现5种行为,其医疗保险待遇将被中止,骗取医保待遇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该5种行为是: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南京日报记者 蔡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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