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汉中讯(记者 赵云峰)在任期间,涉嫌收受3万元贿赂的汉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原局长常某,近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
2005年底,有群众举报常某在任期间,涉嫌收受一建筑公司的3万元“好处费”。
检察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查明了常某的受贿事实。1999年,汉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立项筹建,汉中一建筑公司负责人衡某为揽到工程,多次找到时任汉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兼任污水处理厂厂长的常某,希望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照顾,常某答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后该建筑公司果然在招标中中标,承建了污水处理厂的部分工程。为表示感谢,衡某于2003年5月送给了常某3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