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6月29日电(记者周立权)7月1日起,吉林省长春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205元提高到245元。这是长春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三次提高城区低保标准,也是提高金额最多的一次。
据了解,目前长春市城区有4.3万户低保家庭,9.7万低保人群,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区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也亟待改善,经过调查、测算和论证,长春市政府决定将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205元提高到245元,从7月1日开始执行。
长春市1997年正式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时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1999年7月,城区低保标准提高到169元。2005年7月提高到205元。此次为第三次提标,并且也是提高金额最多的一次,仍将保证应保尽保。提标后,长春市的低保标准可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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