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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区居民住院医保政策调整 成人可报4.5万

  3月15日起,长春城区居民住院医保政策调整,中小学生住院起付线降至100元,新增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成人年缴200元 住院最高报4.5万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 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发生变化了!在渐行渐远的年味儿中,生活在长春市的普通百姓收到了一份迟到的新年礼物———从3月15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

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新政策所规定的参保门槛和住院起付标准更低,享受缴费补贴的居民范围更大,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更高。

  关键词:缴费标准

  成人每年将少缴40元

  新政策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200元(连续缴费的缴费标准不再递减);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45元。

  城区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户籍不在长春市城区的人员)应以单位整体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欠费期间个人承担住院费

  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费用,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3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2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补偿待遇。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年限费用,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后中断缴费的,再参保时须补足中断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未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的,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参保居民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关键词:缴费补贴

  参保者超60岁补助100元

  政策调整后,享受缴费补贴的居民范围更大了。

  1、低保人员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户口所在区财政承担50%。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所缴费用由长春市总工会承担50%,个人承担50%。

  3、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所缴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补助40%,残疾人贫困标准由长春市残联会同长春市财政部门确定。

  4、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5元。

  5、中小学校学生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元,市财政补助2.5元,学校所在区财政补助2.5元。中小学校学生由长春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温馨提示

  可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费

  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

  关键词:成人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住院起付标准: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级专科医院,下同)由原来的1200元下调为9 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由原来的800元下调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下同)由原来的500元下调为300元。原政策规定的“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0%”,现更改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不予递减”。

  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由原来的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不超过4.5万元。

  补偿标准: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30%、40%、50%;5001元以上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0%、50%、60%。

  温馨提示

  目录外药品费用个人自付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办法之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由个人自付。

  关键词:中小学生

  患白血病最高可报6万

  住院起付标准:中小学校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区级500元、市级800元、省级1200元统一调整为100元。

  新增中小学校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补偿标准: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温馨提示

  患白血病补偿比例:80%

  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关键词:参保范围

  这些人可参加住院医保

  那么哪些人可以参保呢?根据规定,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2年)、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温馨提示

  有疑问打这两部电话

  根据规定,长春市南关区和朝阳区居民在2007年5月8日前参保,其他城区在9月1日前参保的,缴费满2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在上述时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另外,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时间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如果您对新调整的政策有什么疑问,不妨拨打以下两部咨询电话:(0431)85679967、85641912。

(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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