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外来民工本月起可享大病保险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蔡晓芳) 本月起,江宁区外来民工可率先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记者从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区“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昨天正式启动,劳动部门开始接受相关企业的参保登记。
我市去年已出台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计划年内实施。江宁区是第一个正式启动该政策的。根据昨天开始实施的《江宁区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到江宁居住至少一年,领取了相关居住证明的外地务工人员,可参加该保险。
该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标准为江宁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今年的标准为每月不到40元。与此同时,参保民工自己还需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每月缴费4元。
从参保缴费当月起,参保人就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其中,大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该两项保险的主要待遇包括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3种。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也不同,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和8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多少,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大病医疗保险支付5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的,支付70%;5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支付80%。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互助支付80%。
据江宁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沈学杰介绍,目前该区不少稳定就业的民工已和本地职工一样,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流动频繁、暂时无法参加基本医保的,可参加该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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