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佛山七月四日电(孙建驹 陈华新)记者今日从佛山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随着《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向属下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府直属各单位印发实施。一项惠及三百五十多万户籍人口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令佛山市率先实现“全民医保”。
据了解,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采取各区级统筹的方式,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机制,实现覆盖城乡、应保尽保的原则。
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补充了过去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农村基本医保外存在的真空状态,让处于这两大基本医保对象之外的人群有了参保的途径。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户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财政承担。
城镇职工医保对象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等,而居民基本医保则是佛山户籍人口除城镇职工之外的人群,在校学生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都有望纳入居民基本医保当中。
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档设置。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最高为百分之百八十五,最低为百分之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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