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的“就医实名制”昨天补充新条款,参保人员因住院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手册》留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凭“临时就诊证明”看病也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消息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留下参保人员《手册》办理结算或报销手续时,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
《临时就诊证明》包含有效期(原则上定点医院不超过3个工作日,医保经办机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临时就诊证明》中的信息应该与《手册》中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完全一致。《临时就诊证明》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各持一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需将底联保存一年备查。
参保人员必须持《临时就诊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作为就医凭证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姜葳)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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