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刑事政策的变化 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英国一直奉行“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利用轻刑矫正罪犯,减少监狱压力。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以及“严而不厉”政策的局限性,英国议会不得不考虑对某些犯罪实行“严而又厉”的刑事政策。
从英国议会对侵犯版权罪的近几次修改中,可以看出英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2.日本刑事政策的动向 来自日本京都产业大学的川本哲郎教授在介绍日本刑事政策最近的动向的同时,也阐述了论者对有关刑事政策课题(如立法对策、矫正处遇等等)的一些见解。他指出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犯罪状况明显恶化,刑事政策上相应的形成了犯罪化和重罚化的潮流,尤其是体现在交通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以及少年犯罪之上,并从犯罪动向、犯罪构成、法律动向、今后对策等几个方面对上述三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了说明与分析。
3.荷兰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构筑 来自荷兰的约翰·布拉德教授认为,处罚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权应该被明智而谨慎地使用。让所有公民确信合作的正义性比试图镇压他们更有效。监禁的使用应该被限制于最严重的犯罪类型;而且刑事制裁所体现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如经济制裁和社区制裁应当优先考虑。恢复性司法通过与社会结合形成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应当被重视。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之际,刑事政策应当构筑公正的、具有凝聚力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结构,来缓和犯罪发生以后社会冲突的加剧。
4.德国刑事政策的原则 来自德国曼海姆大学的库伦教授认为,德国刑事政策的原则在实体刑法中被显著扩展,其中对公共法益的保护和对抽象危险的行为的概括,使其重要性增加;转处和判决协商的各种不同形式发展起来;弥补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损害,与在整体上温和的刑罚裁量的实践同样重要;公布新刑法的谨慎和克制,是一个非常值得追求和重要的效果;自由主义的刑法理念和现实之间的相互协调非常重要;对是否因为可被证明的犯罪行为而判刑或者不被判刑,却取决于刑事追诉机关的负担和参与者的协商技巧,这有损刑法的权威。
5.韩国轻罪处理程序的现在及未来 来自韩国建国大学的孙东权教授认为,对于轻微犯罪过度行使刑罚权会削弱刑法的警告效力,甚至会发生轻微犯罪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的现象。韩国对于轻罪的实体部分以及为处理轻罪而规定了特殊程序:对于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方案,应该用接近实体法的方法对轻微犯罪进行立法确定非犯罪化;或者可以讨论用接近程序法的方法在刑事程序的过程中适用非犯罪化。
与此同时,韩国刑事司法作了一些改革的应时变化。如来自韩国大邱地方检察厅部长检察官李兴洛认为,韩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引进陪审制度,选拔普通国民作为陪审员参与到刑事审判中;引进量刑基准制度,由量刑委员会公开量刑基准,法官尊重量刑基准;裁定申请全面扩大,使得对于所有犯罪的控告案件,都可以应用裁定申请;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以及防御权的扩大,其中包括保释条件的扩大、允许辩护人参与嫌疑人讯问、拘禁前嫌疑人审问的必须化、紧急逮捕制度的改善、侦查过程的录像、公判程序中防御权的保障、证据法的改善。这次刑事司法改革强调国民的司法参与,使司法程序透明化具有可预测性,合理控制司法机关权限,强化了人权保障理念。
(谢望原、季理华根据与会外国专家发言整理)(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