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凯
7月9日,吴伟、赵强、方娟和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宝”)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在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开庭。
3人的案件分3场先后开庭,吴伟作为原告和代理律师刘宏伟以及公民代理人陆军一起出庭,而赵强和方娟没有出庭,泰金宝则派出代理律师徐飞和孙建明出庭。
今年1月31日,吴伟等3人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他们与泰金宝签署的离职协议。他们认为,公司是因为他们被查出携带乙肝病原而辞退他们的,这是对他们的歧视。
5月6日,吴伟等3人收到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定书,对3人的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证据不足”,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仲裁申请则不在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之内。
吴伟等3人不服仲裁裁决,5月17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控告泰金宝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履行劳动合同,并向泰金宝索赔误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5万余元人民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泰金宝是否侵犯了吴伟等3人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二是泰金宝是否胁迫吴伟等3人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三是泰金宝是否对吴伟等3人存在乙肝歧视行为。针对争议焦点,双方出具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原告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出具的电子邮件、录音光盘等,不过,泰金宝律师依然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和录音的合法性表示质疑,不予认可。
有意思的是,原告方把在劳动仲裁期间由泰金宝提供的一份2006年11月20日~12月12日共146名离职员工的明细单,作为了自己的证据。这份明细单显示,在146名离职员工中,共有21名乙肝病原携带者,其中就包括吴伟等3人。明细单显示,仅在2006年11月23日一天,就有9名乙肝病原携带者离开了泰金宝。原告代理律师刘宏伟认为,这表明泰金宝是因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才辞退他们的。
但泰金宝的代理律师徐飞认为,这份离职员工明细表恰恰证明当时公司有100多名员工离职,而且离职原因多种多样,公司并没有单独针对原告等乙肝携带者强迫其离职。
徐飞随后出示了一份赵强在2005年4月进入公司时做的体检报告,报告显示他在进公司时就已查出携带乙肝病原。徐飞认为,公司当时录取他,表明公司不存在歧视行为。
对徐飞的这一说法,原告律师刘宏伟认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员工在入职时被录取,并不能证明被辞退时就不是乙肝歧视。原告的公民代理人、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表示,乙肝歧视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情况,“2005年不歧视,不代表2006年也不歧视。”
泰金宝律师提出,也许这十几名员工是因为考虑到自身抵抗力有问题,或者有其他个人原因,所以提出离职。无论什么原因离职,只要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公司都会支付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律师对此表示质疑:“既然是员工自愿离职,而且劳动合同又没有到期,按理说是员工违约,那为什么泰金宝反而要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这22人都在体检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泰金宝律师再次强调双方是协商一致,所以公司按照有关劳动法规支付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也不是针对这22人。
原先代理律师陆军提出,22人都是自己申请离职,认为自己不胜任工作,这种概率不存在,难道他们约好了吗?
泰金宝律师孙建明表示,不要把个案和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保护混为一谈,如果要证明公司存在乙肝歧视行为,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是被公司胁迫离职的。“从我个人来讲,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但是个案要综合考虑”。
他认为,原告没有专业机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保护进行认定,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律师进行调解,虽然双方都同意调解,但由于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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