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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民宅商用
最近几年,北京市有些居民出于营利目的,把自己拥有的民宅出租给他人从事商业活动,如广告公司、科技公司、小超市、美容美体、教育培训、诊所、维修,甚至宠物店等等。
据了解,2000年1/3的民营企业在民宅中注册。
2006年3月份,朝阳区注册的公司有90%在民宅中办公,中关村周边住宅中有的小区商住率达到90%以上。
民宅商用造成巨大隐患,扰民现象十分严重。公司的商业活动造成小区、住宅内人员来往频繁,各种闲杂人员趁机而入,破坏了居民生活的安静,产生治安隐患,居民正常生活难以保持,苦不堪言。
此外,公司租用民宅,拉高了北京市的房价,总之,民宅商用弊端极多,如不彻底纠正,必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建议:
1、禁止民宅商用是社会民众的呼声。人大、政府一定要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尽快立法,出台有关法规、措施。
2、对现有在民宅中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商家,进行妥善处理,尽快清理。
3、借鉴其他城市有关的管理经验。
如上海市明确规定,业主可对“居改非”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物业公司对“居改非”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如无效,应在24小时内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居改非”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摘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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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居委会、物业、业委会三方联动机制
目前,老百姓对社区的建设、管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等方面反映比较强烈。比较显著的案例是美丽园、美然动力街区、朱明瑛欠物业费官司、李敖女儿状告物业公司;还有较多养犬、建公厕、小车停放被损坏引起的纠纷;还有保安应负什么责任。
在社会治安方面,正面的例子:当班物业值班员坚守岗位,从监控器内发现电梯内持刀抢劫歹徒并及时报案,挽救业主的生命财产。负面例子:由于保安未及时制止并报案、叫急救,以致受害业主的家属状告物业公司。
因此,建立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联动机制,是当前政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及时予以高度重视并实施的事情。
建议:
1、通过地方立法并制定管理条例,在不与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冲突的前提下,解决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者的法律定位、功能、职责。形成互相有所制约,管理范围不重叠、不遗漏,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围绕和谐社区建设核心,保障百姓安居乐业。
2、业主入住初期,物业公司往往由开发商指定。面对新区建设软、硬件不到位的情况,居委会作为基层政府的延伸,应当承担维护百姓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筹建、协助、引导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3、在建立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联动机制下,实行社区自治,物业费财务定期公开;社区在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如公共绿地改建、公厕建立、小区电力、燃气、排污设施等配套房屋建设以及养犬、停车管理等,要实行公示,必要时进行公决制。(摘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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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加强物业公司行政监管
近年来,百姓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大幅度上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词,有的双方发生口角争斗,有的已出现了伤害事件,有的甚至闹上了法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越来越多,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问题。物业收费不公开、不透明;收费后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收费高,使收入较低人群承受困难;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投诉没有解决,业主拒不交费等问题较为突出。
2、物业服务不规范。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日常维护上收支不透明,对其服务缺少客观评价依据,服务水平难以量化。个别物业越权管理,少服务、多收费、乱收费,侵占业主利益。
3、业委会组建问题。北京新建小区只有约12%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有近90%小区没有业委会。因没有业委会,业主维权总是单打独斗,缺乏有能力和权威的组织者。
4、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成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纠纷的主要原因。如规划变更、附属配套设施减免、公摊面积收益分配等都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但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后,业主将针对开发商的矛盾直指向物业公司。
5、政府职能缺位,监管体制不顺。全市物业管理体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凡涉及物业管理的事都找政府,投诉高、调解低。
6、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小区物业管理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缺乏有效规范,多头管理,有法可依。
建议:
1、完善物业管理法规的配套政策,强化对物业管理的行政监管。
2、规范物业管理,严格市场管理,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3、整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4、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居委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5、健全管理体制,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民主自治的有机结合。(摘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