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意赔偿,但没有钱!”刑事案件办理完结后,被害人在受到伤害的同时往往遭遇这样的境况。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为解决被害人救助问题,联合该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政局等单位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将社会各界力量纳入救助体系,从物质和精神等方面解决被害人的救助问题。
一次救助引发的思考 因家庭矛盾而杀害妻子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关进看守所后整天不说话,不吃饭。蒲江县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发现后,多次与其谈话得知,原来他一直担心家中77岁的老母亲和刚满10岁的儿子无人照顾。此后,检察官多次耐心细致做高某的思想工作,并为高某家送去化肥、食品等,为其儿子垫付了学费,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了高家一老一小的低保和其他生活救济问题。
此案引起了检察官的思考:高某被绳之以法是咎由自取,但其母亲和儿子同时也是被害人家属,却因家中这次灾祸而贫困潦倒,孩子面临着失学。今后类似的案件怎么办?检察机关能否发挥一点作用?
探索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 今年3月,该院开始对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大胆探索和尝试。6月15日,该院会同相关单位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意见(试行)》。
采访中该院检察长邓贵杰告诉记者,被害人是比较庞大的群体,在这一庞大群体中如何确定救助对象,是落实救助机制的关键。邓贵杰向记者介绍说,救助的基本对象为因被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重大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或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且常住户口在蒲江县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是因以上犯罪侵害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或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或者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线的;二是因以上犯罪造成被害人家庭“老弱病残孕”不能维持再生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无赔偿能力,不能使附带民事赔偿得到执行,或者即使获得赔偿,但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
该院还出台了“被害人救助对象评估机制”,成立被害人救助对象评估小组对救助对象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经评估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写出评估意见,交被害人救助小组负责人签署救助启动函,启动被害人救助机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不予启动救助意见或暂不启动救助意见,并做好被害人的解释和善后工作,交被害人救助协作办公室备案。
新机制启动实施救助第一例 王燕(化名)是该机制启动后获得救助的第一个被害人亲属。今年3月12日,她的丈夫付某遭遇抢劫时被害身亡。付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他的离去,对于王燕全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王燕5岁的女儿被送到亲戚家暂时寄养;付某70多岁且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老妈生活不能自理……
“案件发生后不久,检察官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要严惩凶手。没想到检察官帮我联系,为我和女儿办了低保,为女儿上学申请了"两免一补"。丈夫走了,我没有了依靠,但检察院为我着想,让我重新找到了依靠。”王燕感激地说。
(本报记者 谷萍 通讯员 蒲剑 查洪南)(来源:检察日报)